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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即37,05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燃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燃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截止目前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公司内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有权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购回:(一)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二)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时;(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相关年度绩效不合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7,05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 37,05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67627),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7,0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 年4月7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876,767,544股变更为2,876,730,494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

  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

  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批解锁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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