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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9号),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06万股,发行价格为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6,250,6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417,454.4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9,833,145.5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6058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3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铸造用陶瓷过滤器、冒口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及扩产项目”投资金额并结项,并将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投资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意结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高端电子化学品项目”,并将项目结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投资新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募投项目“科创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末。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圣泉集团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圣泉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及延长建设周期,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该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田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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