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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04,5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2%。其中,首次授予2,404,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3%;预留60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7%。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1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6.94元/股,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449.47万股。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符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数量为133.14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6月 27日上市流通。

  (2)公司以2021年10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9.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6.94元/股,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2.80万股。

  2022 年 10 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数量为0.84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月 1日上市流通。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04,5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2%。其中,首次授予2,404,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3%;预留60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7%。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23人,占公司员工总数3,433人(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9.41%。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注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批次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40.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40.00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71.21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1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8.97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8.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74.98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3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79.31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44%。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如何吸引、激励、留住核心人才亦成为科技公司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40.00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有助于激励和稳定公司优秀员工,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结合。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3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剔除公司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实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B”、“C”、“D”四个等级,对应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持续的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能够为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也设置有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纯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首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对首次授予的240.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一)标的股价:71.3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4月 3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2.15%(采用科创 50 指数最近 12 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26%(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4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7、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9、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4、《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6、《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基于行业发展情况和公司业务经营现状,公司需要积累适当的留存收益,保障公司原有业务发展、新业务拓展及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59,423,947.11元,期末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07,505,084.31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不送红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7,931,76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776,116.00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合计91,172,7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增加至319,104,464股。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12%。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8,612,023.43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59,423,947.11元,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79,776,116.0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全球已有多个国家提出了“零碳”或“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发展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共识,再加上光伏发电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最有竞争力的电源形式,预计全球光伏市场将持续高速增长。光伏发电全面进入平价时代,未来,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和全球绿色复苏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光伏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市场需求相对旺盛,全球光伏新增装机仍将快速增长。

  公司长期致力于为高硬脆材料切割加工环节提供集成了“切割设备、切割耗材、切割工艺”的系统切割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制造环节。在光伏硅片制造领域,为支撑不断扩充的光伏新增装机量,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领先的硅片制造企业纷纷投入资源布局新建产能,以满足未来光伏产品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为推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企业需具备长期的技术积累和持续的研发投入,方可满足光伏硅片切割技术加速升级迭代的要求。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不断提高的技术要求,作为光伏硅片制造环节系统切割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公司需不断投入资金以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保持公司技术和研发水平的先进性,促进光伏行业降本增效,巩固竞争优势。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作为光伏硅片切割领域内第一家全面覆盖切割设备、切割耗材及硅片切割加工服务业务的供应商,基于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公司持续研发新品,充分发挥“切割设备+切割耗材+切割工艺”融合发展及技术闭环优势,始终在行业内占据领先地位。

  未来公司将继续依托自主核心技术路线,坚持以客户价值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加快先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持续提升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稳步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积极拓展与光伏企业的战略合作,并持续关注客户生产经营动态,不断巩固和强化行业领先地位。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70,559,499.71元,同比增长127.9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8,612,023.43元,同比增长356.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0,231,728.20元,同比增长333.04%。

  随着双碳政策的稳步推进与落实,光伏行业持续保持高景气度,市场需求旺盛,同时随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公司2022年持续扩大生产产能,但公司现有产能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未来仍需继续扩大产能,具有较大的资金需求,同时公司需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以不断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升级以持续提升公司在专业化硅片切割市场的竞争力来满足客户需要。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公司制定了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2022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和研发投入带来的对资金的需求。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研发投入、扩大产能、运营发展等投入,以保持并推进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帮助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符合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公司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利润分配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决策程序合法,2022年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2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12%,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和2023年4月1日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顼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公司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职责;按照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持续、深入地研究了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治理体系进行优化的事宜,确保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状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张秀涛先生勤勉尽责、锐意进取,公司在新产品研发、经营成果、市场地位等各方面均取得了优秀的业绩,董事会同意通过其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董事2022年度领取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7.2万元/年(含税),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领取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框架架构为月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奖金。其中,月基本工资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依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所在岗位承担的责任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及全年具体薪酬金额。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现任总经理)张秀涛先生、公司董事(现任财务总监)李学于先生、公司董事(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目亚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838360_J01号)。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全资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相关授信和担保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授信和担保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但需融资支付货款的客户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基本可控,基本可以保障公司利益。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担保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转让轮胎检测业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整合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与优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辛玉晶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张秀涛先生、李学于先生、王目亚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张秀涛先生、李学于先生、王目亚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张秀涛先生、李学于先生、王目亚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高测转债”累计有人民币9,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102股,占“高测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27,931,760股的0.000045%。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高测转债”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83,291,000元,占“高测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81%。

  ● 本季度转股情况:“高测转债”自2023年1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高测转债”共有人民币9,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102股,占“高测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27,931,760股的0.000045%。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3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83.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8,33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8年7月17日。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14号文同意,公司48,3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转债简称“高测转债”,可转债代码“118014”。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高测转债”自2023年1月3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84.81元/股。

  二、 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高测转债”的转股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到2028年7月17日止。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高测转债”共有人民币9,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102股,占“高测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27,931,760股的0.000045%。截止2023年3月31日,“高测转债”共有人民币9,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102股,占“高测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27,931,760股的0.000045%。截止2023年3月31日,“高测转债”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83,291,000元,占“高测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81%。

  三、股本变动情况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高测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7903188-8323

  联系邮箱:zq@gaoce.cc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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