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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4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东方投行”)。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58.3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5.8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0.05倍,超出幅度为19.23%,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9.65倍,超出幅度为20.84%,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约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68.67元/股(不含68.67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8.67元/股、拟申购数量小于560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在拟申购价格为68.67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560万股且系统提交时间同为2023年3月30日14:03:19:339的配售对象中,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2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82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35,48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3,499,550万股的1.013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8.32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3年4月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4月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41.289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44%。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8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41.289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44%。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43.7106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申购。

  6、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7、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3年4月10日(T+2日)16:00前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4月1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8、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9、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各市场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各市场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各市场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一百八十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2023年4月4日(T-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本次发行价格为58.32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光大同创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0.05倍(截至2023年3月30日(T-4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3年3月30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3月30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安洁科技、飞荣达、恒铭达、智动力2021年扣非前、扣非后市盈率均为异常值,因此均未纳入市盈率平均值计算。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光大同创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①客户资源优质稳定

  消费电子行业供应商认证流程复杂、认证成本较高,故一经认证合格,双方通常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粘性较高、客户相对较为稳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之一,拥有了包括联想集团、立讯精密、歌尔股份、仁宝电脑、纬创资通、和硕科技等知名消费电子行业公司在内的优质客户资源,客户资源的广度和深度将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②研发设计能力优势

  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公司借助对各种原材料性能的研究、生产工艺技术的拓展,已经能够快速响应联想集团等下游客户的需求,为实现产品不断升级、更好服务客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以缓冲类产品为例,公司积极响应客户绿色环保需求,开发出植物纤维混合配方,使产品具备可自然降解、再生的良好特性,取得了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持续的进行研发积累、不断新增新的利润增长点、培育和发展新产品。以碳纤维背板产品为例,公司基于对材料性能及生产工艺的深入研究,对碳纤维板与塑胶的结合方案、注塑成型工艺等进行创新,解决了结合处溢胶、板材变形、受力强度低等一系列技术难题,建立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先发优势。

  ③良好的综合生产及服务能力优势

  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各领域客户对上述产品的设计、材料选型、生产工艺等方面的需求各异,相关产品具有品种多、规格型号多、定制化程度较强、工艺复杂的特点,需要行业内生产企业具有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制造服务的能力。同时消费电子领域的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会针对市场变化、库存情况等因素实时调整采购规模。一方面,发行人在具有良好成本管控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良好的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出符合其要求的产品,以便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发行人为迅速适应市场需求,通过建设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生产管理能力、质量管控能力,形成了多品类、多批次、小批量的快速反应生产能力。

  本次发行价格58.3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5.8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0.05倍,超出幅度为19.23%;高于可比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9.65倍,超出幅度为20.84%,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20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4,748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64.07%;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2,109,30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0.27%,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655.38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85,060.10万元,本次发行价格58.32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110,808.0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58.3286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90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85,060.1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58.32元/股计算,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808.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10,371.7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00,436.25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予以注册决定。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光大同创”,股票代码为“30138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90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6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85.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仅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41.289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44%。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74.2106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2.45%;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84.5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7.55%。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1,758.7106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3年3月30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8.32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6.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4.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4月6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4月6日(T日)9:30-15:00。本公告附件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58.32元/股,申购数量应为其初步询价时申报的“拟申购数量”。

  在参加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4月10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一步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4月6日(T日)9:15-11:30、13:00-15:00。2023年4月6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4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3年4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4,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5、网下投资者认购缴款

  2023年4月1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在2023年4月10日(T+2日)8:30-16:00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4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12日(T+4日)刊登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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